新常态呼唤教师法治意识

2015-12-03 16:51:03

        前段时间,某所学校的教师因为学生在校违纪对其进行罚款处理而引起有关媒体的关注。这一事件已过去,但我们回头来看事件的全过程,班主任老师让学生讨论制定了这样一个班规:凡是违规的学生,可以选择为班级同学做服务(打扫教室卫生等),也可以选择上交一定的罚款,提供班费用于班务,特别是用于购买书籍,补充班级图书角。

        这样一个班规,这样的“可选择性”处理学生违纪,也许大家看了会觉得没什么问题,无可厚非。的确,这样的做法放在以往,老师们带班做班主任,似乎很正常,也似乎有“理”有“规”,甚至还会觉得这样的“规定”是学生们都同意的,又给违纪学生一定的纠错的选择性,且罚款又用于学生,合情合理。但是,这样的“规定”放在今天“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教育常规管理成为一种新常态的背景下,又是否合法合规、依法依规呢?这值得我们很好的思考,并真切地树立起教育人的法治意识。
        首先,要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教师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面对着学生和家长,一定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融入工作和生活,通过很好地学法,了解各项法律法规中明确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学校管理者、教师在工作中要做事,要“作为”,但切忌“乱作为”,切勿用老办法、老套路、老的思维模式去解决新时代教职工、学生与家长中出现的问题,更不能以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或班级班规等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单向地进行管理与约束,简单化地要求教职工或学生应该遵守、必须遵守规定,而忽视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权力约束和监督。上述案例中的老师,就存在自己创制规范制度,忽视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或者说存在着“只注重管理者被赋予的权力,却忽视被管理者权利救济”的“师本位”思想。所以,面对依法治教新常态,作为一个教育人,一定要摒弃“一言堂”的人治思想和“老套路”的习惯意识,切实保证学校或班级内部管理制度与当前教育的发展相适应,与各项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相匹配,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其次,是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每一所学校、每一位教师要很好地学习并梳理各项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与义务,了解奖惩的条文内容,切实提高学习法律法规制度的能力,提高准确把握法规制度的能力,提高依据法规制度抓落实的能力,提高依据法规制度推进工作创新的能力。学校管理者要把依法管理作为最高的管理理念贯彻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中,依法决策,依法行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法律明确的职责下,推进管理,做好工作,使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法制化。要依法建立学校权责清单,通过权力清单明晰每所学校、每个职位的权责,给权力划定边界。当然,要依法公开学校权力,先得知道一所学校、一个岗位到底有多少权力。校长、园长到底有多少权力?副校长、副园长到底有多少权力?学校的中层干部、教师又有哪些权力?每项权力的运作程序是怎么样的?所以,各个学校要对法律法规赋予学校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义务,依法公开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运行流程,规避权力运行风险,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规范学校行政管理程序,形成内控机制,确保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学校职能管理体系,切实做到守法律、重程序、讲规矩。
        总而言之,一个案例折射出新时代新法治思维,新常态新依法治教要求,各所学校要通过顶层设计,全面推进“一校一章程”建设,积极构建更加完善、科学的法治教育课程体系,全力培育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切实增强教育管理者、教职员工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努力实现我区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系统化、长效化。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教师权力的规定
        第七条:教师享有以下权力: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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